据大河报报道:因不堪忍受中州大道的交通噪声,阳光新城小区64户业主联名诉请开发商对房屋整改降噪。一审法院认为,噪声来自扩建后的中州大道,与开发商无关。在诉讼请求被驳回后,业主们提起上诉(本报曾进行连续报道)。昨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,撤销一审判决,将案件发回重审。
阳光新城小区位于郑州市中州大道与鑫苑路交叉口西北角,小区楼房与中州大道相距约百米。2009年1月,不少业主入住后发现,因中州大道车辆川流不息,所产生的巨大噪声让人夜夜难眠。业主们多次找到开发商郑州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协商,要求将房屋改装成隔音门窗,并对阳台进行封闭,但屡次被拒。无奈,业主们向郑州市环保局进行投诉。
郑州市环保局在该小区两户居民家中设点进行了连续24小时监测,结果显示为“日均69.7分贝;日均71.2分贝”,超出我国《住宅设计规范》及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》中对民用住宅内可允许噪声“白天最大不得超过50分贝,夜间不得超过40分贝”的规定。
业主们认为,小区开发商在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交通干道的噪声污染危害,交付房屋内的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,影响正常居住使用,存在合同违约行为,遂提起诉讼,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,将室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,并索赔自入住后每户每月200元的损害赔偿金。
一审判决中,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噪声来源于扩建后的中州大道,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的制造者和加害者,不构成侵权,遂驳回诉讼请求。随后,众业主提起上诉。
昨日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。据了解,一审中,原告所诉是合同之诉,但一审法院按侵权之诉作出判决,判非所诉,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以审理程序不合法为由,撤销一审判决,将案件发回重审。